一、名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2015年3月1日施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2015年6月29日施行)
三、申报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规定,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规定格式,在受理窗口填写、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4)法人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
(2)属历史沿用的,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材料或市人民政府的确权批复文件,以及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核意见。
(3)公告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5.权籍调查表(含宗地草图)、宗地图(2份)、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说明: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须按原件比例复印。
四、受理条件
1.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
2.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3.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4.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办理程序
预审—实地查看—受理—审核—登薄—收费—发证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