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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用地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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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节约集约用地1、什么是节约集约用地?答:实践中的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两层涵义:一是节约用地。各项建设都要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节约集约用地

 

1、什么是节约集约用地?

答:实践中的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两层涵义:一是节约用地。各项建设都要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最大限度地节省、减少用地。二是集约用地。各类建设项目都要最大限度地集聚,实现集中建设、集群发展,集聚区内的单体建设项目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投入产出强度。

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5月22日正式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定义进行了归纳和提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2、新建工业项目集约用地现行控制指标是多少?

答: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一般应分别不低于350万元/亩、280万元/亩、22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亩均产值一般分别不低于520万元/亩、400万元/亩、280万元/亩,亩均税收一般分别不低于30万元/亩、20万元/亩、15万元/亩。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一般不得低于40%。

3、我市对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年期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租赁期限按照《合同法》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先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但租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50年。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结合产业生命周期按照20-50年确定出让年期。上述供地方式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一次性用地成本,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4、国家对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项目,由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5、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处置闲置土地呢?

答: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因政府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协议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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